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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
    2008-02-02 15:34:10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等规定,文化部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绩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以下称考评)是指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等有关情况进行的考评。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工作情况;
    (二)文化市场秩序;
    (三)监督指导情况;
    (四)队伍建设情况;
    (五)需要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文化市场日常监管情况;
    (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依据;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重大事件或案件的处理上报情况;
    (六)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及反馈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情况;
    (八)执法数据及信息报送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七条  对文化市场秩序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八条  对监督指导情况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业务培训情况;
    (二)监督指导下级执法工作情况;
    (三)指导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九条  对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的设立、人员编制及经费情况; 
    (二)执法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及落实情况;
    (三)执法装备和办公设施设备情况;
    (四)廉政作风建设情况;
    (五)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十条  开展考评工作,可以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适当调整考评内容,确定考评的重点地区和项目。
    第十一条  考评成绩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基础分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相应增加和扣减的标准具体确定。
    考评的具体标准,由文化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基础得分上增加一定分数: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践或理论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圆满完成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交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
    (三)独立或协助办理有重大影响案件的;
    (四)队伍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
    (五)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六)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认定应当给予加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基础得分上扣减一定分数:
    (一)文化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二)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对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交办、转办的举报投诉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
    (四)被提起行政复议且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确定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执法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认定应当给予减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原则上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五条  考评采取自我测评、上级复核和外部评议等方式进行。
    自我测评由被考评机构依据相应的考评标准自行打分评定,并将测评成绩及相关证明资料报送考评机构。
    上级复核由考评机构对被考评机构上报的自我测评情况进行复核,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临时抽查情况,确定被考评机构的考核成绩。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交叉考评等方式,组织或接受行政执法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对被考评机构的工作作风、执法纪律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考评成绩按照分数依次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档次。
    未按要求报送考评材料的,本年度考评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评成绩公布前应公示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当实名提出书面意见,考评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评结束后,应当将考评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评机构,并予以公布。
    考评成绩同时抄送被考评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考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当地文化市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评成绩优秀的,在评选年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时,予以优先考虑。
    考评成绩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取消该地区年度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评中有严重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违纪违规等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考评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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