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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路遥之女讨著作权案一审败诉
来源: 新华网西安  作者: 王锋  2005-06-30 10:37:00
  著名作家路遥的女儿路茗茗(曾用名路明)起诉广州出版社、太白文艺出版社和母亲林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6月10日一审判路茗茗败诉。
  原告路茗茗诉称,《路遥全集》著作权应当由她与她母亲林达共有,林达在她未成年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合同,属于林达个人的意思表达,不代表她的意愿,出版社明知该书著作权为林达与路茗茗共有,仍然和林达签订出版合同,主观上具有恶意,该合同应视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一,确认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的《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第二,确认太白文艺出版社与广州出版社签订的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路茗茗未满18岁,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林达作为路遥作品的著作权的共有财产权利人和该权利的共有人路茗茗的法定监护人,其与太白文艺出版社于1997年6月6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内容未侵犯路茗茗所享有的路遥作品著作权中的共有财产权利,且该合同的履行在客观结果上对路茗茗是有利的。虽然林达与太白文艺出版社于1999年4月6日签订的《关于增加〈路遥全集〉稿酬的补充合同》时,路茗茗已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但基于该合同是《图书出版合同》的补充合同,签约目的是为了更好履行《图书出版合同》,合同内容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故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院决定驳回原告路茗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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