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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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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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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6 16:15:14 |
(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公布实施)
将《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
(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认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及所属机构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五)审核并认定全国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机构的资格;
(六)监督和检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
(七)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
(八)其他应由文化部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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